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哺乳期解除合同 不合法

2000-08-30 来源:生活时报 杨振波 我有话说

案例:2000年3月1日,陈芳因生子休假90天,上班后没几天,单位(某制药公司)便通知她准备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,称她3年的合同期于7月1日到期,陈芳认为单位在自己哺乳期间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,而单位则认为并未违反《劳动法》规定。

律师解析:虽然单位的做法并未违反《劳动法》,但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出发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》第26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”且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34条规定:“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,劳动者在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内,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。”制药公司与陈芳双方应重新修订合同,使原合同期限适当延长,至少应到陈芳的哺乳期结束。这也是为了保护妇女、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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